烟台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了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保证教学、科研与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防止发生实验室伤亡事故,特制订烟台理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二、实验室安全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各单位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安全员对本单位安全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四、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排除隐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五、安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2、《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3、《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4、《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处理的管理规定》
5、《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6、《实验室保密制度》
六、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实验室人员集中、设备多、线路复杂,是我校用电负荷比较大的单位。为保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和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对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用电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本实验室规定的设计容量使用用电设备。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增加的用电设备超出本实验室用电设计容量的,必须报学校后勤处审批。
第二条 实验室的接地线装置必须单独设立,禁止和避雷装置混同使用。
第三条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必须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需经后勤处同意并由专业施工人员搭建。
第四条实验室用电容量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五条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箱、配电柜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超容量使用。
第六条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第七条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高电压、高频率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设备接地必须安全可靠。
第九条 实验室自行设计、制做的实验设备或装置,其中的电气线路部分,应请专业人员查验无误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的用电管理制度要认真落实,对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院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理工学院校内实验室涉及的化学危险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实习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使用、临时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使用、临时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三)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化学危险物品中剧毒品的购买及管理:
(五)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并批准备案,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六)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七)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需经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学院内原则上不储存化学危险品,确因实验项目需要短时间临时存放在使用场所的少量化学危险品必须按照以下储存要求存放。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六条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废物 定期由相关系负责组织处理。处理前,各实验室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废液、废固,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废液、废固。
剧毒品 使用单位在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由系主管领导在该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七条安全培训及安全员
从事化学危险品教学科研或生产实习的教职员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配备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八条安全措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第九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烟台理工学院院内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一)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其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
(二) 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四)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五)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实行两人管理。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需经资产与实验管理处和保卫处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
(一)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五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1、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2、使用单位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报山东省公安厅审批。
(三)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四)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报莱山区公安局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无须备案。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
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制毒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废物(废液、废固)的处理
定期由相关系负责组织处理。处理前,各实验室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易制毒化学品废物(废液、废固)。
第八条安全措施
(一)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配备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和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三)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发案单位应立即向学校武装保卫处报告。
附件: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
(1)1-苯基-2-丙酮。(2)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
(1) 苯乙酸。(2) 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 哌啶。
第三类 :
(1)甲苯。 (2)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6)盐酸。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实验室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处理管理规定
根据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第二条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保证本单位技术安全。
第三条学校保卫处和后勤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定期集中处理,做到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做好处理记录。
第六条实验动物尸体不得随意乱丢,应在环保部门指定地点深埋或焚烧。
第七条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对违反规定,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并通报批评。
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要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使用。
第二条使用压力气瓶的单位应到国家认定的具有压力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单位租用压力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压力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三条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全面负责所提供气瓶的安全,气瓶的定期检验、报废、销毁等事宜均由气瓶充装单位安排进行。
第四条压力气瓶在使用过程中,要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压力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第五条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对压力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气瓶内的残液不能自行处理;气瓶内的介质不能向其它容器充装。
第六条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
第七条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
第八条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根据气瓶介质情况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电打火(包括静电)、防毒、防辐射等措施。
实验室保密制度
第一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涉外工作渐多,科技保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学校和各学院、部处室、各实验室要经常对实验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每学期对实验室保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
第二条实验室承担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办法,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凡属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使用中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设专人妥善保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第四条实验室内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律不准对外开放,外宾参观要经院领导批准并划定范围。国内同行进行交流和科研成果推广,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实验涉及经济保密、公文保密和国防保密部分,要按照学校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烟台理工学院
2021年10月13日
烟台理工学院办公室 2021年10月13日印发